现在的互联网在不断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新鲜的用户体验,特别是使用多样化、个性化的App应用软件成为智能终端普及带来的必然结果。这导致了很多的互联网公司和应用软件都在不断的推出无锡app开发,这些公司在app的名字上也是花了很多的功夫,都分别不同程度的体现了
无锡app开发软件的功能、企业名称,有的甚至是采用了创意型的名字来吸引用户。
无锡app开发软件的名称可表现为描述型、表征品牌型、创意型和混合型四种,但是由于现在的app软件不断的增高,难免名称不重复或者相似,这就涉及到了名称侵权纠纷,我们怎么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一、App名称类型化分析
1、表征品牌型
许多App制造商在其公司本身或其在网页版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直接将其App以其网页版名称或者公司名称命名,使该名称本身有一定的识别性,这种直接表征其品牌的App名称如“美团”、“大众点评”、“淘宝”、等,此类App名称上的商标之争也显得尤为激烈。
如其名称起到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指示来源的作用,应认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App名称构成商标使其所有者享有相应的商标权,而商标根据其注册与否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此从App上线的那一天起,可能就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了。
2、功能描述型
功能描述型名称直接表征此类App应用的功能、用途,其目的是使用户一目了然,例如“高清壁纸”、“铃声大全”、“智能闹钟”等。此类名称使用的仅是标识的符号表达之性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了功能上的描述,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性自由表达的使用,因此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能认定其为商标,真正起到指示来源作用的应当是与其搭配使用的图标或者其他指示标记(如企业名称、制造者名称等)。但是,随着网络文化日新月异的发展,词语的表达逐渐丰富,某些曾经显著性较高、个性化较强的词语在当下也可能人尽皆知,从而导致用其来描述某一功能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产生冲突。
如该功能型名称同时又是某个知名商标,或者该商标并未使得相关词汇达到人人见之则联想到相关功能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是对相关功能的描述,App是否在名称上有搭便车之嫌疑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一功能的描述带有创新性,不具有普适性,不能认为其是对该词汇的一中纯粹的商业性的使用,从而无法突破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通用词汇和商标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3、混合型
混合型App名称是综合上述三种类型的名称而言,App服务商将几种类型的词汇进行叠加,创造出的新名称。典型的如“百度贴吧”、“墨迹天气”、“乐视视频-影视播放器”等。混合型App名称是综合几种词汇进行的命名,名称中可能既包含了对App的功能描述,也可能包含了App的开发者名称,还可能包含了某种创新与创意。这种叠加方式的命名方式不易产生混淆,侵权可能性较低。
4、创意型
创意型App名称是指应用的名称与其企业名称、应用的功能等均无任何关联,App服务商创造性地使用新颖的词汇或语言给其应用进行的命名。这种取名方式多见于游戏类App、实用类App,如近来热门的“足记”、“近多多”等。构成此类App名称的相关文字如已经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其本身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因其独创性较高而使得相应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而当然使得相关标识具有商标的属性。反之是否亦然?当独创性并未达到作品的高度时,并不当然影响相关标识成为商标,只要其能够区分和识别App的来源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此类型App名称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商标版权化保护,而这种双重保护本身实际上并未突破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客体上即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商标的角度来说,商标法保护的是相关标识与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之间的一中指向性的关系,是经过市场经营产生的商业性联系,较之著作权保护更具有动态性。因此,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此类名称也可能导致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从而引发侵犯著作权等案件。
二、App名称性质及困惑
1、App名称的性质
App名称的性质问题应当在App本身性质问题上进行讨论。网络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不应简单的视为一款商品或者一种服务,而应是商品和服务的综合体。在针对不同主体来说时,其性质不同。当它作为可以交换的产品,在平台服务商和开发者之间进行交易时,实现了其商品的属性;而在提供给购买应用服务的消费者时,应当作为一种服务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一种计算机应用程序本身。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对App名称注册类别的理解上,在“滴滴打车”案中也对这一意义进行了明确的梳理。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是其所有者用以使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识,以便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商标的功能在于提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综合以上类型化的分析,各App名称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可以达到商标的功能,有的却仅仅是描述性的,因此能否将其认定为商标不应一概而论,还应在个案中对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判定。笔者认为,除功能描述型名称外,其他几种类型的名称均可以认定为商标性的标识。
2、App应用商店应尽到何种义务?
目前比较大的两大应用软件平台是App Store和安卓市场,一款App想要发挥其作用,为公众知晓,必然要在应用商店中占有一席之位,应用平台商此时要对上架的应用进行相应的审核,从而使得应用平台商成为除应用厂商、消费者外的可能与该应用侵权相关的第三方。
3、App名称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是否必须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传统理论,可以将商标区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某个词汇或者几个文字在作为App名称时起到了商标的指示来源的作用,无疑可以认为该名称是商标。而对于商标来说,即使没有进行相应的注册,依然使得相应的权利人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产生以商标性的使用为基石,而不应区分是否注册。也即,不论是否事先注册,只要App名称能够认定为商标,相关App名称所有人即享有商标权。移动互联网更新速度快,许多App生命周期相应较短,而商标的注册周期相对较长,如果苛求每一款App在上线时均已完成了商标的注册,既满足不了App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对相应权利的及时保护。因此,能够起到商标作用的App名称不需要进行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三、App厂商如何避免名称陷入侵权纠纷
一是商标的分类注册问题,一款App首先属于第9类的软件商品,而该软件商品的来源属于第42类的软件开发服务,并通过第38类的在线数据联接通讯服务,实现了相应类别的服务功能,还有可能通过第35类的广告服务进行盈利。也就是说,一款App可能涉及的注册和保护类别可包含第9、35、38、42及其他等至少五个类别。如果商标权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够全面申请注册,必然会使得商标的相应保护全面。但最终表现其服务的还是相应类别的服务种类商标,例如“滴滴打车”App,体现其应用价值的是第39类的乘客运输服务。
二是重视App名称的可商标性,采取商标策略,及时注册商标。目前App产品较多,但是真正做到用商标权去保护自己的应用的很少,多数是因为企业没有对此足够重视,从而丧失了对其企业品牌价值的权利获取可能性。因此,在企业推出某款App时,应当首先对名称进行考量,检索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尽量采用表征品牌型、创意型或者混合型的名称,并对相应名称及时进行商标权的注册,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三是提升名称创造性,谨防商标灭绝的风险。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名称容易引人注目且更加具有区分性,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一商标被淡化,传统商标法理论上对于商标“显著性”的理解也印证了这一点。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商标权的使用,从无到弱到强到淡化的动态发展过程。很多著名商标最后演变成了常见的产品名称,其中一些已经正式成为通用名称。因此,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所有人应当正视自己的商标,相应地增加臆造词,谨慎使用描述性词汇或者固定搭配的词汇。
现在的无锡app开发的不断发展,手机app软件已经超过了百万,而商标还没有成为软件开发商重点关注的领域,但随着网络技术、法律需求、商标制度的不断创新,我们在注册无锡app软件名字的时候要多多注意以上的问题。http://app.zoyomei.com/